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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与“行政村”辨析
2015年02月28日 16:37 来源:《探索》2014年5期 作者:李勇华 字号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许多人认为农村“社区”与“行政村”是两个不同的事物,社区是政府供给公共品的基层单元,行政村则是村民自我事务的自治体。一、现实乱象:认知怪圈伴随大规模“公共服务下乡”而兴起的农村社区建设热潮,根据村庄的规模和空间分布,采取了三种建设模式,即“一村一社区”、“几村一社区”和“一村多社区”。第二种,以政府为代表,认为它们是同一个事物,在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社区的地方,农村社区就是行政村,行政村就是一个农村社区。主张农村社区与行政村分设说到底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农村政府性公共设施、公共事业等公共服务应由社区来做,其建设经费、人员经费都由政府埋单,怕社区建设挤占了村里的集体资产,也即怕动用村里的钱去搞本该由政府埋单的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由此实现对村级集体资产的守护。

关键词:行政村;社区建设;政府;农村社区;村民;供给;治理;基层;社区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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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许多人认为农村“社区”与“行政村”是两个不同的事物,社区是政府供给公共品的基层单元,行政村则是村民自我事务的自治体。造成这种混乱的重要原因,是行政村自治体的“群众自治”性质和当下对农村“社区”的实用主义应景式诠解。社区的本义应是人类基层生活共同体、绝不仅仅是政府供给公共品的单元体;村庄自治体不仅治理自己的村务,而且“一肩挑”起公共品进村入户等政务。不论从地域共同体层面还是从治理层面,在全国绝大多数的“一村一社区”,农村“社区”与“行政村”应该是统一的;从公共产品不同的供给主体上来硬性区分“社区”与“行政村”,在逻辑上陷入了严重谬误。农村社区建设是城乡发展一体化历史阶段行政村建设的新形态,而不是并列于行政村建设之外的一个东西。若把两者强行分离,势必造成怪诞的结果。

  【关 键 词】农村社区/行政村/辨析

  一、现实乱象:认知怪圈

  伴随大规模“公共服务下乡”而兴起的农村社区建设热潮,根据村庄的规模和空间分布,采取了三种建设模式,即“一村一社区”、“几村一社区”和“一村多社区”。就全国大部分地区而言采取了“一村(行政村,下同)一社区”的模式,南方地区尤其如此。

  在每年社区建设的实地调研中我们总会遇到的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在“一村一社区”作访谈时,村负责人会明确说,农村社区与行政村不是一回事,“外面争取来的钱社区管,村里的钱村里自己管”。我们纳闷,在这里村不就是社区、社区就是村吗,怎么就硬分出个“社区”、“村”的不同呢?抽象一步说,农村社区与行政村两者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是两个不同的范畴?还是同一个事物?抑或互有交叉?

  从目前来看,关于农村社区与原有的行政村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观点。第一种,以农村基层、特别是村级干部群众为代表,认为农村“社区”与农村“行政村”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指向两个不同的领域。农村社区治理的是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性事务,它是由政府“管”的;行政村治理的是村民自治性事务,它是村里自己“管”的。上述村干部的说法就反映了这一点。

  第二种,以政府为代表,认为它们是同一个事物,在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社区的地方,农村社区就是行政村,行政村就是一个农村社区。无论是叫它农村社区也好,还是叫它行政村也好,其职能都是集农村公共服务与村民自治于一身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显然,这里是把农村社区与行政村作为一个整体来论述的。

  第三种,以学界为代表,“不同范畴”论与“两者合一”论两种观点并存,莫衷一是。“不同范畴”论认为,从农村社区和行政村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看,二者在责任主体、基本操作单位、工作内容等方面都存在差异[1]。“两者合一”论认为,农村社区与行政村的基本功能都是建设、管理和服务,建议将二者形成有机整体,合二为一,将“××村村民委员会”改设为“××社区村民委员会”,千万不要把农村社区与行政村分开,否则,整个社区就会搞乱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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