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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护航"信息网络安全 专家析五大亮点
2015年08月31日 09: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陈伊昕 字号

内容摘要: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定,进一步解决举证难问题……在受访专家看来,此次刑法修正案在“护航”信息网络安全方面,可谓亮点颇多。过去,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且拒不改正,针对这一情况,这次刑法修正案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增加了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信息网络;犯罪;个人信息;网络服务;传播;周汉华;提供;增加

作者简介:

  中新网北京8月31日电 (陈伊昕)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诸多规定引发关注。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定,进一步解决举证难问题……在受访专家看来,此次刑法修正案在“护航”信息网络安全方面,可谓亮点颇多。

  亮点一: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修正案原文】

  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对中新网记者分析,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刑法修正案(七)曾规定了针对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并进行了列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然而在实践中,各地对主体范围的把握不一致,有些地方有些窄,仅限于条文中的列项,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受到限制。这次取消了明确的列举,所有的主体都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可以更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的权益。

  二是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也进行了扩充。“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意味着只要是出售或者违反规定提供,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这体现出对个人信息有了更大边界的保护,而目的就是要更有效地打击目前严重泛滥的非法出售、非法提供或者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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