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社会万象 >> 社会新闻
农业部 部署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2017年08月16日 09:4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慧 字号

内容摘要:本报北京8月 15日电(记者李慧)来自农业部的最新消息显示,农业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把建立主体信用档案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予以推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信用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在建立信用档案的同时,各地还将强化信用档案应用,把查阅信用档案作为审查主体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下达财政支持项目、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的必要条件,根据信用档案对生产经营主体采取联合奖惩措施,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树立诚信意识,守法诚信经营。

关键词:信用档案;生产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部办公厅;建立农资;李慧;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示范区

作者简介:

  光明日报北京8月15日电(记者 李慧)来自农业部的最新消息显示,农业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把建立主体信用档案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予以推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信用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

  根据农业部部署,到2017年底,国家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将率先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2018年底,全国粮食大县、“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基本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主体信用档案;2019年底,基本实现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全覆盖。目前,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工作已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延伸绩效考核指标。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农业部明确要求,规模以上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需建立信用档案,主要包括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农资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散户纳入信用档案建设范围。信用档案内容包括主体名称和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认证登记、监督检查和奖励等五大类信用信息。在建立信用档案的同时,各地还将强化信用档案应用,把查阅信用档案作为审查主体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下达财政支持项目、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的必要条件,根据信用档案对生产经营主体采取联合奖惩措施,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树立诚信意识,守法诚信经营。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贾伟)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