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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权力部门化成合法现象
2014年04月21日 11:32 来源:人民论坛4月下(总第439期) 作者:杨小军 字号

内容摘要:公权力,是来源于公的权力,也是为公所用的权力和服务于公的权力,这是公权力的本质属性。公权力姓公,而不姓私,这是天经地义的。这个最起码的道理虽然人人都明白,但实践中仍然时有发生公权力异化的现象。比如,公权力的部门化。

关键词:公权力;公权力异化;权力部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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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部门化的几种表现

  公权力,是来源于公的权力,也是为公所用的权力和服务于公的权力,这是公权力的本质属性。公权力姓公,而不姓私,这是天经地义的。这个最起码的道理虽然人人都明白,但实践中仍然时有发生公权力异化的现象。比如,公权力的部门化。

  多年的体制和制度演进,形成了一个现象,就是绕过政府把权力直接赋予给部门。政府既不是赋予权力者,也不是权力行使者,还不是权力配置改变者。形成强部门弱政府的格局。没有具体权力的政府,怎么发挥其领导者和监督者的作用呢?这是权力部门化的表现形式之一。

  权力部门化的表现之二,是部门之间以邻为壑,争权夺利。一个部门的权力,似乎成为这个部门的“身家性命”,绝对不让别的部门染指。尽管我们花了很多的力气通过机构改革来整合部门权力关系,但实事求是地说,效果不佳,而且成本很高。

  权力部门化的表现之三,是部门上下关系、系统关系被不断强化,形成利益共同体。所谓“天下某某部门是一家”之类的说法不绝于耳。部门、系统内部不仅在制度上,而且在结构上、人财物安排上自成一体。

  权力部门化的表现之四,是立法部门化。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立法中,有一种形象的说法,立法就好像下围棋。下围棋要有“气眼”,没有“气眼”,所占领的地盘最终也会失去,下棋者会输。据说,立法中也经常有“法眼”,这就是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在立法过程中,起草制定者会刻意制造或保留好这些个“法眼”,这样的立法制定者认为才有必要,制定者才会有积极性。如果没有这些个“法眼”,制定者们会失去立法的兴趣和积极性。这个现象实际上就是立法权力异化的表现,立法为公被异化成为立法为私,立法为部门,为了部门的权力和利益,为了部门的便利,为了部门的权责不一致等。

  如果部门是执行立法的人,由他制定立法规则,他当然会考虑自己将来执行怎么方便,怎么有效,怎么趋利避害,等等。在过去法治不那么重要的时候,部门利益集中反映的渠道当然不是法律。现在,法治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了,部门利益也不断地通过所谓立法的渠道输入进去,固化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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