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全面依法治国是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党的宗教政策的形成过程,法治思维贯穿其中,对我们今天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仍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宗教;宗教政策;宗教;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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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首先需要树立法治思维,不仅要树立法治的观念,更要强调法治的施行。纵观党的宗教政策的形成过程,法治思维贯穿其中,对我们今天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仍有现实意义。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思维在党的宗教政策形成过程中逐步显现
党的宗教政策有一个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党成立之初,在制定宗教政策时,承认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认为“只要是赚工钱的工人,不论男、女、老、少,信仰,……等区别,都须加入工会”。大革命失败后,党的宗教政策既有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又有反对和限制宗教的内容。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从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等方面对宗教问题作了政策性规定,是党的宗教政策初步形成的标志。抗日战争时期,党实行建立、扩大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宗教政策,“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党的宗教政策适应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发展。解放战争时期,党采取了没收封建的宗教土地、废除封建的宗教特权、驱逐外国教会在华势力的宗教政策。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共同纲领》通过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了规定,既是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宗教政策的一个总结,也是新中国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开端。
从《宪法大纲》到《共同纲领》,是法治思维在党的宗教政策形成过程中的具体体现。1931年的《宪法大纲》是中共局部执政史上第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传的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许其存在。”这是党用法律解决宗教问题的开端,也是党在制定宗教政策过程中运用法治思维的初步体现,并被继承和延续下来。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都有关于解决宗教问题的政策性规定。1949年9月,在新中国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总纲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以《宪法》来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说明法治思维在党内已经明确,在党运用法治思维制定宗教政策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思维在党的宗教政策形成过程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一些不足。一方面,宗教政策不断完善,越来越符合中国的国情,如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妥善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注重宗教政策的灵活性和策略性,在抗日战争时期,保护外国传教士的正当宗教活动及其合法权益,在解放战争后期,保护城市中正当宗教活动和宗教财产,以及依法管理城市中一般性宗教事务的政策等,都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革命实际的,对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发挥了作用。另一方面,受制于当时的客观条件,难免有局限性。如1931年和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既规定 : “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又规定“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从中可以看出,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进行了阶级划分、区别对待,这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只是针对苏区的工农劳苦民众而言的,而限制和反对宗教的相关政策则是针对剥削阶级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这种从阶级立场出发制订的宗教政策,既有符合当时宗教实际和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历史使命的积极一面;也有违背宗教是个人的信仰、是个人私事的属性,在具体执行中打击面过宽、宗教政策覆盖面窄等负面影响。
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法治思维在党的宗教政策形成中曲折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党首先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和与宗教界人士结成统一战线等政策, 之后党的宗教政策有很大波动,但这三个基本原则在法理上没有变,其依据就是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该宪法中,“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以国家根本大法和正式宪法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为党执政后依据宪法,制定其他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了依据,成为新中国党的宗教政策形成过程中运用法治思维的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