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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遗忘权的由来、本质及争议
2015年01月09日 16:5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2月3日第675期 作者:郑文明 李丹林 朱巍 字号

内容摘要:被遗忘权是一种网络时代的新型人格权,在网络法律体系、人格权法体系和表达自由体系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欧盟的相关立法实践广受关注,但也存在诸多争议。

关键词:数字时代;被遗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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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遗忘权是一种网络时代的新型人格权,在网络法律体系、人格权法体系和表达自由体系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欧盟的相关立法实践广受关注,但也存在诸多争议。

  数字遗忘权的由来、本质及争议

  郑文明

  “数字遗忘权”也称为“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其前身为“遗忘权”,源于20世纪70年代法语的“le droit a l'oubli”或意大利语的“diritto all'oblio”,原意是指对生活中不再重现的过往事件(如某个被指控为罪犯的人最后被证无罪)保持沉默的权利,常用于刑法中,目的是想通过赋予那些有过犯罪(特别是轻微的犯罪或青少年犯罪)记录的人此种权利,使其保留在官方的犯罪记录永远都不会公开,从而使其得到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机会。

  “欧洲个人信息保护的胜利”

  数字遗忘权产生的基本动因在于近年来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一方面,Web2.0和云计算技术为个人自由、便捷地在互联网(如社交媒体)上分享、存储个人信息提供了便利,当信息主体在互联网上毫无顾忌地分享个人信息时,却没有意识到互联网已经永久记录下了这些个人信息;当个人信息被存在云端,而不是自己的个人电脑中时,个人已经无法控制这些信息。另一方面,纳米、微机电、生物识别、网络身份管理、数据挖掘与分析、云计算等技术突破了传统媒体时代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与利用的瓶颈(如费用、储存空间和频带宽度等),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变得简单易行、成本低廉。

  于是,政府机构、企业和个人利用这些技术逐渐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设置为默认状态(by default)。他们利用技术手段无需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就能随意收集、处理与利用个人信息。这导致了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与制度(如限制收集原则、同意与许可制度)已无法应对,信息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逐渐失去控制。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个体公民对于数字化‘圆形监狱’(panopticon)的完美监视,或毫无察觉,或一蝉难鸣,最终只能导致寒蝉效应,全社会欣然接受完备的电子监视。”

  为了解决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个人信息失控的难题,“数字遗忘权”应运而生。也可以说,当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发展到今天这个“谷歌说你是什么就是什么”(you are what Google says you are)的时代时,遗忘权的权利主体已由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和短暂成为公众焦点的人延伸到所有人,遗忘权过渡到数字遗忘权。

  数字遗忘权的早期实践者是欧盟,第一次司法实践出现在“谷歌西班牙案”中。2014年5月13日,欧洲法院在该案的预先裁决(preliminary ruling)中创造了数字遗忘权的司法先例,即数据主体有权利要求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将与其姓名链接的陈旧的、不完整、不恰当或不相关的信息从搜索结果中删除。该判决结果实际上开启了一扇个人可以有权要求他人删除互联网上令其尴尬、对其带有偏见的信息的大门,大大推动了欧盟在新媒体时代对个人数据权利的保障。欧盟司法委员会委员维维安·雷丁(Viviane Reding)就认为,本案“显然是一个欧洲个人信息保护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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