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社会共治”,是此次《食品安全法》修法新增的一个重要原则,修法的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显然,社会体制改革充分体现了发挥和依靠多元社会力量共同治理社会的理念。
关键词:食品安全;任重道远;监管人员;食品安全法;食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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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共治”,是此次《食品安全法》修法新增的一个重要原则,修法的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现阶段食品企业数量多、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食品生产企业达13余万家,食品流通企业810余万家,餐饮服务企业260余万家,还有难以计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摊贩等。初级农产品方面则更为分散,种植、养殖环节主要靠2亿多农、牧、渔民散户生产,其中仅养猪户就有6700多万户,是美国的近1000倍,但规模在500头以上养殖户提供的生猪出栏量仅占全国的31.5%,而美国的这一比例为96.6%。
受生态环境水平、产业发展水平、企业管理水平、诚信建设状况等因素制约,食品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仍未根本转变,西方国家在不同时期渐次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在我国“扎堆”出现。在此情况下,指望企业作为“第一责任者”来确保食品安全,基本是一种奢望。且不说数量众多的小散企业和食品加工者,就是颇具规模的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与追逐利润之间也难保不选择后者,如六年前的三鹿集团、今年的福喜公司,都是业内大名鼎鼎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