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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地方之事,官不得绅协助,则劝戒徒劳,绅不得官提倡,则愚迷弗信” 乡贤:维系古代基层社会运转的主导力量
2014年11月24日 00:00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王先明 字号

内容摘要:清代乡贤事实上承担着宣讲圣谕的职责。他们拥有文化,拥有知识,成为农耕时代一个文明得以延续发展、社会秩序得以稳定的重要角色。

关键词:乡贤;基层社会;力量;乡绅;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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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乡贤事实上承担着宣讲圣谕的职责。图为清光绪年间刊刻的《圣谕像解》。

  

  “乡贤”是本乡本土有德行、有才能、有声望而深被本地民众所尊重的贤人。在传统时代,他们被认同为乡土社会里德行高尚,且于乡里公共事务有所贡献的人。通常来说,乡贤与乡绅即乡村绅士的概念具有较多的重合性。

  古代社会乡贤的构成

  “士大夫居乡者为绅”,具有功名身分、学品、学衔和官职而退居乡里者,是乡贤阶层的基本构成。他们拥有高于平民的身分地位,退居乡村后成为乡村社区里具有社会-文化威权的阶层。乡贤构成必备的条件是:第一,在家世方面得有一个值得乡人景仰羡慕的经历,清白而没有劣迹。第二,乡绅们照例有一份丰厚的财产,属于耕读之家。其家族对地方社会有所贡献,尤其在维持地方风习,主持节令庙会,救助孤寡贫弱,推动地方公益事业方面赢得乡里声望。第三,功名身分、官位职衔之外,有一定的年资,拥有乡族长老资历。第四,借助功名身分和官职形成社会网络资源,可以为乡村社区争得更多的利益,并保障乡里免受差役吏胥扰害。明清以来,虽然平民乡贤的所占分量渐有增长,但总体上乡绅仍然是构成乡贤的主体力量。

  乡贤的地位是通过取得功名、学品和官职而获得的。传统时代的身分等级制度是赋予他们拥有独特地位的制度性基础。科举制度下,乡土绅士的身分具有双重性质,即“士”,读书求功名者,“仕”,为官或准备为官者。士为“四民之首”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绅士是整个封建官僚或国家机器的社会基础。科举制度以其具有外显标志和社会文化内容的“功名”身分,把社会力量的绅士同政治力量的官僚紧密结合在一起。

  乡绅作为一个居于乡村领袖地位和享有特权的社会集团,在维系正常社会秩序的官、绅、民三种力量中,使自身所扮演的角色更为重要也更为多样。一般说来,乡绅们在乡土社区从事的地方社会活动主要有三大项:

  1、地方学务。乡绅大都是科举制度的受益者和热心支持者。乡村社区兴办学务,修建各种社学、义学、族学甚至私塾,基本上都由乡绅们掌控。

  2、地方公产。属于乡村社区的公共财产、经济事业,通常官府并不直接参与管理,大多“以其事委诸绅士”。由此,乡绅们“垄断了一县公产的经济命脉”。地方的社仓、义仓以及族产、学产等公共财产,一向委诸乡绅们管理。

  3、地方公务。作为乡村社会中坚势力,乡绅们也是地方各项公共事务的主持和掌控力量,举凡道路修筑、桥梁构建、学宫营造,甚至寺庙修缮……即使是跨县区的大型水利工程,虽然由官员出面协调,“但是无论这些工程由官或由绅指导,在执行中总是绅士承担主要负担”。乡绅们是政府在地方社会上的代理人,所谓“地方公事,官不能离绅士而有为”。

  在漫长的中国历史进程中,乡绅或乡贤始终是乡村社会建设、风习教化、乡里公共事务的主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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