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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 ——基于三个村庄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
2014年07月08日 07:00 来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6期第84~92页 作者:邢朝国 郝妩阳 字号

内容摘要:在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政策背景下,农村妇女的家庭土地继承问题将愈加突显出来。本文基于三个村庄的调查数据,对农村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农村妇女仅仅对夫家的承包地表现出较强的继承意愿,而对娘家承包地的继承意愿相当低,即在家庭承包地的继承意愿上呈现出明显的夫家取向;农村妇女的户籍与其家庭承包地的继承意愿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娘家的兄弟数量对农村妇女继承娘家承包地的意愿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但丈夫的兄弟数量对农村妇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意愿不具有抑制性;婚后夫家分到新土地均对农村妇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意愿有明显的强化作用。

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土地继承;继承意愿;夫家取向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邢朝国,北京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北京 100083;郝妩阳,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部,北京 100044 邢朝国,男,北京科技大学社会学系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郝妩阳,女,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硕士生,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学。

  【内容提要】在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政策背景下,农村妇女的家庭土地继承问题将愈加突显出来。本文基于三个村庄的调查数据,对农村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农村妇女仅仅对夫家的承包地表现出较强的继承意愿,而对娘家承包地的继承意愿相当低,即在家庭承包地的继承意愿上呈现出明显的夫家取向;农村妇女的户籍与其家庭承包地的继承意愿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娘家的兄弟数量对农村妇女继承娘家承包地的意愿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但丈夫的兄弟数量对农村妇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意愿不具有抑制性;婚后夫家分到新土地均对农村妇女继承夫家承包地的意愿有明显的强化作用。

  【关 键 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土地继承;继承意愿;夫家取向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465(2013)06-0084-09

  一、研究现状及问题的提出

  在诸多的农村土地问题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损问题日益显现,成为学界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对此,研究者们主要从农村妇女的地权界定、地权流失的现状、原因和后果以及地权的法律保护等角度进行阐述。[1-4]例如,在妇女地权的界定上,民间习俗要求妇女在新居住地获得土地,而法律倾向于保障妇女在原居住地的土地权利,习俗与法律之间的这种冲突削弱了法律对妇女地权的实际保护。[5-6]有论者更加具体地指出,妇女地权实际上受到了非成文规范和正式制度的双重限制。在非成文规范层面,传统的性别意识、婚嫁文化以及宗族房土观念所形成的非正式制度排斥了妇女的土地权益;[7]在正式制度层面,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在根源上限制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因为在此制度框架下,一旦农村妇女的集体成员身份发生变动,其土地权益将随之流失。[7-8]

  除了上述学理层面的探讨之外,各种调查统计资料更为直观地描述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流失状况。例如,全国妇联的调查数据显示,在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后,一些地区的妇女只分到了男性50%~70%的土地,甚至个别地区高达40%的妇女没有分到承包地和宅基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仅1999年上半年,全国22个省的各级妇联受理了2076起反映土地承包中男女不平等的投诉,占受理的财产侵权案件的40.85%。[9]林志斌等对全国15个省区22个村的实证调查发现,在所有的被调查者中,5%的女性没有土地,而男性没有土地的比例只有2%,更严重的是,在接受访谈的163位已婚妇女中,32%没有土地。[10]毛迎春对全国各地近千农户的问卷调查数据则进一步表明,女性因为婚嫁而迁移时的确会出现较为严重的土地权利流失现象。[11]此外,媒体的各种报道,尤其是有关农村妇女土地维权的种种悲情事例,从另一个角度更加形象地印证了学界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判断。[12]

  在检视现有研究时,笔者明显地感觉到,无论这些研究在问题意识或者研究路径上存在多大差异,它们大体上秉持一个相同的预设,即土地对农村妇女意义重大,它仍然是农村妇女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因此,农村妇女不仅在现实层面上需要土地,而且在主观层面上也愿意主张自己的土地权益。这一预设倾向于将土地权益受损的农村妇女描绘成土地权利诉求强烈、为地权而抗争的受侵害者,比如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即使对于那些接受地权现状的农村妇女,这一预设也倾向于将其解释为,在家庭或者村集体的种种压制下,她们不得不默认民间传统的做法,被迫放弃自己的土地权益。在这种言说模式下,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问题不仅被定义成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权问题,而且被理解成政治意义上的男女平等问题,颇有妇女解放的意涵。

  需要注意的是,研究者们所勾画的土地权利诉求强烈、为地权而抗争的妇女形象集中呈现于土地集体行政性分配方式当中,究其原因,土地的集体行政性分配是妇女获取土地的主要途径,同时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也主要体现在这一方式上。[13]但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承包权的途径而言,除了集体行政性分配(土地调整)之外,家庭继承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途径,[14]尤其是在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背景下,家庭继承将变得更加重要。

  如果说研究者们所建构的土地权利诉求强烈的农村妇女形象普遍存在于土地的集体行政性分配方式当中,那么农村妇女对继承家庭承包地又会持怎样的态度?上述问题更为一般性的表述是,农村妇女在多大程度上愿意从夫家及娘家继承承包地?提出这样的问题,并不是要无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现状,更无意否定农村妇女对土地权益的要求,而是旨在通过反思学界在研究农村妇女土地问题时所隐含的预设和惯用的言说模式,进而澄清一些笼统的认知,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把握农村妇女对土地的真实态度以及相关议题。当然,探讨农村妇女继承家庭承包地的意愿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那就是在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状况下,农村妇女的家庭土地继承问题将愈加突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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