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目标之一。应该出台一个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司法解释,说明哪些情况会真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关键词:司法解释;国资;国有资产;混合所有制;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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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邢昀)“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目标之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表示,推进混合所有制,国有资产流失这个概念就是个“紧箍咒”。应该出台一个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司法解释,说明哪些情况会真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在11月19日举行的“2014年凤凰财经峰会”上,张文魁称,混合所有制要进行下去,如何应对国有资产流失是个大问题。但是国有资产流失永远是一根剑悬在头上,不少民营企业担心自己参与进来后,又会变成侵吞国有资产,搞不好还坐牢。
张文魁表达了民营企业的一些担心,“咱们自己玩的好好的,干嘛跟国有企业玩混合,别把自己都混进去了。”
因此,专业的司法解释特别重要,得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判断原则和非常清晰的判断标准,在法律上界定清晰。张文魁说,“现在就是一个‘紧箍咒’,套在你头上,政府动不动就念经。”
他建议,出台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司法解释,“政府不要做唐僧,搞一个司法解释比什么都好。”
张文魁表示,国有资产流失实际上不是一个很严格的法律概念,在《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中都没有国有资产流失这个概念,但是有国有资产损失这个概念。损失也包括经营过程中有损失,不完全是国有产权转让的流失。
此外,对于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张文魁建议,在国有企业搞混合所有制过程中,一种情况是如果这个企业能上市,或者上市的前景比较明朗,民营企业入股做个小股东是可以的;第二种情况是一般竞争性行业,没有非常明朗的上市前景,如果持股比例低于三分之一就别玩了。”
张文魁研究发现,实行混合所有制后,非国有股东如果持股比例达到40%,对于改进公司治理、提高公司业绩有好处。持股33.4%也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公司法》规定,当一个公司要增资扩股,必须得有超过三分之二多数的股东投票同意,也就是说独家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份比例,就可以独家制约大股东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