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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下的网络生态愿景
2014年11月20日 08:23 来源:新华网博客 作者:渝西锋光 字号

内容摘要:以“法治中国”为宏伟背景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备受社会和舆论关注的网络文明建设,同样提出了不同层面与维度的推进路径。

关键词:法治中国;网络生态;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四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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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中国下的网络生态愿景

  以“法治中国”为宏伟背景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备受社会和舆论关注的网络文明建设,同样提出了不同层面与维度的推进路径。

  总体上说,四中全会的法治中国概论,就网络文明中国家职能部门的依法管网,网站及其他主张机构的依法用网,及以个体网民为主的文明上网,从构建网络社会的法治化空间出发,拓宽、加深了“网络文明”的诸多基本要义。

  推进互联网空间网络文明成为国家意志

  互联网技术进入中国数十年来,其基本的属性一直被定义为某种传播工具或平台。然而,四中全会明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则给出了审视互联网或网络的一个新的角度。那就是除了传统的传播工具或平台等基本属性,还有加快建设网络文明,进而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支撑力量。

  网络进入中国后为社会带来的最大变化,或就在于其“匿名发言”与互动评论功能,在事实上对某些官员的消极作为、贪腐行为,发挥起精准及时的监督作用。四中全会的报告对此没有忽略;不过在强调互动监督,可以倒逼局部地方的科学施政能力,以及官员作为个体责任者的得当作为同时,网络的积极社会作用,已经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上升到确保“治国、执政、行政”的新高度。

  饭要一口一口吃,网络文明建设必须立足国情实际

  因为有了足够的制度自信与道路自信,中国在推进网络文明的进程中,才能理直气壮地提出,任何依法办网的行为主体,都必须要明确立足中国国情、和落脚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中国实际。

  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任何经营主体或都必须强调经济利益,在中国开办网站者概莫能外。然而,四中全会“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等精神要求,则表明办网者的“依法办网”,已经不再是停留于一板一眼、机械照搬的按照法律法规开办网站,或是在提供内容服务中仅仅停留于不碰法律红线。而是鲜明提出办网者在依法追求市场经济的经营利润、规避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积极地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要责无旁贷地弘扬中华传统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全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这就为中国的网络文明指出了路径,那就是必须“接地气”。面对循序渐进推进的事业,无论多么复杂、烦躁的社会情绪,都要有两个基本的操守:耐心与宽容。

  一方面,需要汲取全球的先进技术、科学运用先进设备,借鉴他们的高效率的办网经验;另一方面,必须要立足符合中国实际的基本国情。不能凡事都以所谓的“国际标准”判断,凡事都以“西方新闻自由”为准,凡事都以所谓的“国际通常惯例”说事。

  特别是对日渐“流行”起来的网络舆论监督,四中全会似乎特意提醒“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这就要求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所有舆论监督行为,必须自发明确在浓厚的法治空气中有序运行。特别是网络媒体,不仅不能打媒体与网站的“擦边球”,“不给钱就曝光”、“不就范就监督”等行为,以及曾经有过的“水军”造势等行为,都有了从严进行法治规范的法理依据。

  网络如空气,谁都要用、谁都不能污染

  从依法上网方面来看,四中全会所做决定中的这段表述,对网络空间法治化的责任主体突出“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 “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同时,依法上网、推进网络文明建设,也不再只是针对个体公民的行为要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个体,其“触网”及用网、上网能力建设,也同样有了相应的倒逼要求。比如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公布规范性文件”,“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等,为作为社会治理主体责任者的国家政府机构,提出了相应的指标性要求。

  而作为网络空间法治文明建设的责任主体之一,各级网信职能部门,朝着实现网络空间法治化目标、尤其是在“有法可依”的重要基础上,无疑需要体现出推进网络文明的相当效率,从而“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备受舆论关注的网信办工作职能职责,或也不再局限于“内容安全”或“意识形态领域”,而是从“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拓展到了全面、立体的“网络社会管理”。传统语境里的“网络信息安全”,相应上升为“国家安全”高度,伴之以网络空间法治化,和需要有切实有效的网络空间安全保障,关于网络文明、互联网空间的法治化推进路径,要维护“网络的空气谁都要使用、但是谁都不能污染”,定然还有相当时间与不同地域的先行先试改革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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