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当前的健康发展还存在着诸如市场准入等难题。
关键词: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法治;宪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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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当前的健康发展还存在着诸如市场准入等难题。文章分析了制约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建议通过修定宪法、制定专门立法等厉行法治、开放市场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民营经济 市场准入 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因其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高度灵活的机制,更因其产权关系明晰和利益主体分明,对市场往往比其他经济形式有更强的适应力和生存力,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的发展前途,尤其是税收贡献大幅增加,切实地支持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成为启动民间投资和拓宽就业渠道的重要力量,特别是新增就业中,民营经济贡献率更是达到90%。①这些都说明民营经济对促进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现状
民营经济在迅速发展壮大的同时面临着最为突出的困难就是“市场准入”问题,与国企、外企相比,其可以进入的领域,存在着重重困难。“市场准入”来源于英文“Market Access”,最早见诸世贸组织文件中,本意是指国际贸易中一方成员国允许其他成员国的货物等进入本国市场。学界多理解为“准许某经济成分进入某个市场、从事某个产业”的意思,本课题的研究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进行的。
我国没有专门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从1982年《宪法》认可个体等民营经济,到国家承认其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合法地位艰难地得到肯定。有关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分散在部门法、地方性法规及各种产业政策中,如《商业银行法》等。
2005年,国务院颁布旧版“非公经济36条”②,2010年5月7日又制订了新版“非公经济36条”。和旧版相比,新版虽有所细化,但因其本身只是政策而非具有强制性、操作性的法律,没有对相关行业准入做出详尽的具体规定,所以同样也没起到预期的作用。
由于缺乏保障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高位阶法律,行业垄断导致在金融、通信、能源等行业,民营经济很难染指。目前的法律规范设置了严格的准入限制,前置审批环节繁多,准入条件苛刻到了实际上不可能进入的程度。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相比,民营经济投资的手续杂、关卡多、效率低、耗时长,许多领域民营经济无法进入,使民营经济在与外商、国企展开竞争时,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