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可通过国家财政项目资金,整合相关资源以及吸引农民群众和社会资本入股,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推进农业经营的“两个转变”,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进而使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获得更好的成效。
关键词:法人身份;农村集体经济;法人地位;民法总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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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时隔14年,民法总则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作出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因此,民法总则草案初审,相当于本次民法典编纂走出第一步,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等。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将之在全国人大网公布,截至2016年12月17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这次审议稿的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六条)
1 含糊多年 一朝明确
我国20世纪50年代开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相当长时间里成为农村唯一经营主体,改革开放后,又被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确认为中国农村政策基石,即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组织载体。
然而,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我国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宪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而这些条文并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名词的概念、涵义进行法律上的明确。
“地位不清、概念模糊、功能混乱等立法缺陷,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和保障。”全国政协委员吴道闻说,现行法律法规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字眼多次出现,但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在法律上却没有确切的内涵和具体形态,与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也混淆不清,其究竟是属于法人还是组织,无从判断。
“目前全国有24.8万个村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草案没有明确这些组织的法人地位,会给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带来不便,影响其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建议对法人一章进行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赵东花也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身份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由此造成了农民权益受侵害事件屡有发生,最突出的是农村妇女土地的权益问题。2013年以来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有关的信访投诉量居高不下,去年达到了6409件次,占财产权益信访量的36.4%。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也表示,一审后,一些地方和部门也提出,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经营管理事务,明确其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从事民事活动,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动。据此,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