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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扩容的“喜”与“忧”
2015年10月29日 09:19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周尚君 字号

内容摘要:编者按:从《立法法》修改至今,各地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得到立法权扩容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惑。将地方事务通过法定方式和程序,转变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逐步消除立法之外的“立法”灰色地带。

关键词:地方立法权;立法;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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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从《立法法》修改至今,各地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得到立法权扩容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惑。本文作者通过调研,试对这些现象做一概括分析。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使地方立法权主体从49个扩容到282个。这一修改既是中国立法格局的重大调整,也是中央地方关系法治化的重要步骤,必将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产生深远影响。

  尽管中国属于单一制宪法体制,但地方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长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组织人事制度“下管一级”和“分税制”改革的全面推行,地方在国防、外交以外的农林水、科教文卫、环境保护、城乡统筹等社会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这些领域的依法治理无一例外都涉及地方立法问题。而宪法对中央地方事权的规定过于单一和笼统,地方事权的宪法配置与中央存在明显的交叉重叠,无法有效区分地方职能与责任。地方立法权扩容可以在实践中为地方事权探索法定范围与界限,为地方的国家治理职能提供合法依据。

  对地方而言,在确保法律层级效力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立法权扩容,可以显著提升地方竞争活力,转变竞争方式,促其从单一的经济GDP发展模式逐步走向全面科学发展。同时,通过纠正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交叉重叠问题,节省立法资源。另外,以实践问题为导向,可以实现立法质量的切实提升。通过立法方式突显区位优势,从被动的“配套立法”转型为主动的“创制立法”。

  地方立法权扩容还有利于地方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扩容后的地方可以通过依法改革,有效克减改革风险。相对于中央而言,地方在某些领域和事项上行使立法权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它能够使制度运行更少消耗成本。诚如托克维尔所言:“社会情况一旦确立,它又可以成为规制国民行为的大部分法律、习惯和思维的首要因素,凡非它所产生的,它都要加以改变。”地方直接面对具体的社会情况,对高度分散、无法被集中处理的局部知识,地方立法者可以驾轻就熟,减少改革过程中所带来的社会治理风险。

  当然,同时需要关注的是,地方立法权扩容可能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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