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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司法慎刑原则
2015年08月10日 09:31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杜文玉 字号

内容摘要:唐代的司法思想和立法原则十分重要,不仅对此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也极大地影响了东亚各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慎刑思想。

关键词:死刑;唐太宗;错案;大理;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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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慎刑是与滥刑相对的一个概念。唐朝在建立之初,就十分关注慎刑、轻法。唐代的司法思想和立法原则十分重要,不仅对此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也极大地影响了东亚各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慎刑思想。

  唐太宗尽量减少死刑且亲自核准

  早在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就提出了“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存宽简”的观点。他说:“售棺材的商人,希望每年都有疫疾发生,以便更多地售出棺木;司法官员办案,为追求结案率,务求严酷,以成其考课。”考课即工作业绩。唐太宗认为这是导致法官用法严酷、产生不公的根本原因。因此他规定司法部门判决死刑,必须呈报到中央,由中书、门下两省四品以上官员以及各部尚书、九卿集体讨论定案。不久,又规定死刑必须呈报皇帝核准,在处决前京师地区二日内五覆奏,地方三日内五覆奏。这一规定的目的有二:一是使皇帝有时间慎重思考;二是这期间案情如果有变化还来得及纠正。正因为如此,所以太宗时期死罪极少,其中贞观四年(630年)全国仅判死刑29人。

  为了减少死刑的判决,唐太宗与群臣商议后,决定将应判绞刑的,免除死罪而改判为断其右趾,从而使一批人得以活命。

  唐律有“十恶”的刑名,凡犯者要处以死刑。有一个叫贾崇的刺史,部下有人犯了此罪,被御史弹劾,判处连坐之罪。案子呈报唐太宗,他认为上古的圣贤都不能避免其亲属犯法,如今却要求刺史做到这一点,岂不是强人所难!他进而分析说:“如果判处贾崇连坐之罪,恐怕以后大家都互相掩盖罪行,反而使真正罪犯不能得到惩治。”于是规定今后凡有此类情况的,刺史皆不连坐,但需认真察访,肃清奸恶。

  为了减少死刑,只要有改邪归正的行为,太宗都尽量给其机会。如贞观六年(632年),他亲自核定死刑犯390人,因要到明年秋季才能执行死刑,于是便把他们放回,与家人团聚,约定时间到长安汇集。当时就有人反对,但太宗认为自己以诚心待人,人必不负己。次年九月,这些死刑犯全部自动返回长安,无一人逃亡。太宗甚为感动,遂将他们全部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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