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既是到地方巡游和视察的王室法庭,也是强化和扩大的地方法庭。虽然巡回法庭制度由于贵族们的抵制而没落,但在法制的大环境中却有更适合的即审即决法庭应运而生。
关键词:法庭;英国;法官;国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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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世纪是英国历史上富有创造性的时期,是一个产生新事物、新思想的时期,是一个知识复兴、大学兴起的时期。12世纪也是法律的世纪。人们思考法律,评论法律。正是在这样的氛围中,产生了一种司法行政的新形式,叫巡回法庭。它是地方司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将王室权威尽可能广泛地延伸至公众的一个主要途径。既是到地方巡游和视察的王室法庭,也是强化和扩大的地方法庭;既是王权与地方冲突和合作的集中表现,也是普通法与地方惯例交锋、融合的媒介与渠道。
巡回法庭附有彰显王权的属性
巡回法庭分为两种形式,即国王亲自巡回和派出官员巡回。关于国王巡回,曾有这样的描述:“(亨利一世)极为精确地逐月安排并公告他巡回的期限和到达某地的时间,将要停留的天数以及停留村庄的名称,以使每个人都能够准确无误地知晓他的行程……他使每个人都不会感到缺乏公正与和平……那些压迫者,不管是领主本人还是他们的下属,都因此受到了制约。”派出官员巡回是巡回的主要形式,由国王指派官员担任法官组成巡回法庭,到划分好的若干区域,召集郡守、地方贵族、王廷案件督察官、各百户区陪审团、各村庄代表,以及相关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参加。虽然为民众提供司法服务是古代英国统治者治国的中心任务,但巡回法庭的作用却不唯囿于司法方面。它不仅可以审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还可以管理王室资产、督查地方官吏、规制地方领主特权。正如贝克尔所说,“与其说它是巡回法庭,不如说它是巡回政府”。
在诺曼征服之前,国王对地方的管辖和控制是很薄弱的。到诺曼征服之后,国王采取了各种措施向地方扩张自己的势力,其中就包括派遣官员组成巡回法庭到地方巡视司法。根据管筒卷宗记载,1130年国王亨利一世开始派遣巡回法官进行跨越数年的重大审理活动,“通过派遣巡回法官监督各种地方法庭的运行,将其更直接地置于国王的保护伞之下”。这可能反映了王室活动的加强,也是第一次以文本形式反映了这一审判方式——巡回审判。管筒卷宗里提到比较著名的法官包括理查德·巴塞特等人,他们代表王国审理的案件包括土地纠纷、错误判决、谋杀、破坏治安、发现宝藏以及船舶失事等,范围非常广。毫无疑问,至1130年巡回审判已成为地方司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将王室权威尽可能广泛地延伸至公众身边的一个重要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