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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修订草案)主要内容
2014年10月09日 00:00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及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酝酿、准备议案提供服务。

关键词:议案;人民代表大会;草案;上海市;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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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有关机关、组织的职责)

  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及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酝酿、准备议案提供服务。

  第四条(准备工作)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人民群众等活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高质量地提出议案。

  第五条(基本要求)

  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切实可行。提出立法议案的,应当有法规草案或者立法要旨、主要内容及其说明。

  代表议案应当有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并有领衔代表。议案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代表应当审阅议案文本,经过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代表提出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六条(可作为议案的事项)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作为代表议案处理:

  (一)制定、修改、废止以及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有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市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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