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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制体系建设为科技发展提供保障
2009年12月22日 16:5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赵小平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科技法制体系建设;科技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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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贯彻《共同纲领》“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的规定,政务院及有关部委在1950-1954年间先后颁布了《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以及《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等若干科技奖励条例;1955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作为国家最高科技领导行政机构和学术中心的中国科学院于1949111正式成立,奠定了国家科研体制的基础。为贯彻《共同纲领》“普及科学知识”的规定,1949-1950年,科学普及局、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先后成立,中国科学社团进人集中、统一的发展时期。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科技法制的初步创立,为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1956年,我国进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期,中国科技事业走上正轨,成立了国家科委,1958年成立了国防科委,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国家科技管理体制。1960-1964年间先后批准和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发展科技的若干条例。这一时期,各种性质的科技组织相继成立,形成了以中国科学院为学术中心的国防、产业、地方和高校五路科技大军的科研工作队伍,以及联系政府和科技界桥梁的科协这一自上而下的科技组织网,奠定了中国现代科技发展的组织基础。

   “文革”期间,中国的科技法制建设方面,仅有1972年《关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学研究补助费使用管理的几项规定》这一部门规章。

   1978年开始,国务院及国家科委等部门先后发布了科技奖励、科技人员职称及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科技期刊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仪器设备管理、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重要法规,在实践层面进行包括政研分开、鼓励人才流动、科研机构实行所长负责制、引人竞争机制等在内的制度建设。1986年设立了主要面向基础研究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984年《专利法》突破重重阻碍获得通过,对当时的社会观念、价值取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为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实现技术成果商品化,从理论到实践都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为适应技术成果商品化和技术市场开拓的需要,世界上第一部综合性的《技术合同法》单行法于1987年通过并施行。随后,《标准化法》、《著作权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先后出台,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科技奖励法制、知识产权法制与技术合同法制,标志着中国科技法制体系的初步形成。伴随着科技法制的发展,相继恢复、重建以及新建的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蓬勃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形成了中国科技领域的六路大军,即中国科学院、国务院部委所属机构及产业部门、高校、国防科工委所属机构、地方研究单位和民营科技机构。

   199372通过的《科技进步法》在法律上确定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和优先发展科技的战略地位,是一部兼具科技进步法和科技促进法的科技基本法,为制定其他单项科技法律法规提供了基本依据。随后,《农业技术推广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科技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科技普及法》相继出台,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体系基本形成。在上述科技法制体系中,有三部法律值得格外关注:一是1999年《国家科技奖励条例》的实施,在全国形成了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与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国家级五大科技奖和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体系,激励了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精神,提升了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地位。二是2002年通过的《科技普及法》,将《宪法》和《科技进步法》的科普原则具体化,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大意义。三是2007年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将国家在新时期发展科技的目标、方针和战略上升为法律,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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